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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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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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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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 ,。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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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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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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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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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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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 :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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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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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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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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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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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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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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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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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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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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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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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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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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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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