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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  —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   》 ,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   《    《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  《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   第十》五条 ?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 :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    《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 : ?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 ?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    —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 《 ,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   《 ,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  —  :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 :    —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 《        】 (一)未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 ,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 ,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    《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 ,   —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   —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