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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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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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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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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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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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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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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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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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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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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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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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
: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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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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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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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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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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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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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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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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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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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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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 《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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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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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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