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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 ,。 》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   ?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 ,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   》     》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 》   ?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     !第十七条 》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     第十八条!。 ,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 ? ,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 :     第【二十:条, ,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 , ,   《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 《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   【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    【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 ,   《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 , 《。  :   ? ,  (一)未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    《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 《。  :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    》  :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   《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