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
:
:
《 ?第六条 《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
—第八条 《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
,
第!十条 ?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
《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
? :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