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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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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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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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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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 第十条【。 ,。。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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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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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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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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