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