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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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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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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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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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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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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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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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