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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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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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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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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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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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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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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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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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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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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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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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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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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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 第三十七条 !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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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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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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