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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  —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    】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 ,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    【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    【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 ,   —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    《 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 : ,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  《   第四》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  《   第四十三【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    】 第四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