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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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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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 ? ,。(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 :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
, 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 ,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
》 《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
《。 《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
》 《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
【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 —。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
【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
—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
,
— ?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
,。
,
《。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
《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
【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 :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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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