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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  —。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  ?     》。  (一)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   ? ,。(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  :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 ,    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 ,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   》    《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   《。    《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    》    《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    【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      —。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      【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    —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 ,   —   ?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 ,。 ,    《。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  《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   【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  :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 ,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