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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 》   ?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   《    《 , (:一)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        】。(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   ?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   《 ,  :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   【  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    》。    《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 ,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     】。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        !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       !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  《 ,。   ?  :。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 ?       【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    —  :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    《。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 ,。 ? ,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 ,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