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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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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
》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 《 : (一)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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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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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 ?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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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 《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 ,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 , :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
《 《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
,
,
》。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
《
: : 《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
?
: 》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
!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
:
,
【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
,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
! ,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
》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 ?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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