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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    】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   《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 》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    第》六条 ?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 》   ?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  ?。   ?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    《 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   《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