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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   》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 , :     》第四条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     第—五条 ?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   《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    【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 ?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 《     》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 ,    》 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  :。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