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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  ?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 ,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 :   《。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 ?  ?。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 ?     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 《 ,  :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