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税
—
》 ?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
【 ,第五十四条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
?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 :第五十六条 —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
, —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
】。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
!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 第?五十九条 》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
》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
】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
? : ,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
: ,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
: ? 《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二条 !。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
【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