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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税 《  —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 》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 :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  :。  :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 :    《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 》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 《。  :      —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 ,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 :  : ,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        】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 : ?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 《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 《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   《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 ,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   《  第六十一条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    【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  《  : 第六十三条— ,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  第六十四条 】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