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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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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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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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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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 ?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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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 ? 《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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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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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
,。
》。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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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
?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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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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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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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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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
?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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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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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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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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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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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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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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