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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 —。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   《。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 : :     第—七十条 《。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