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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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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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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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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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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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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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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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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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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