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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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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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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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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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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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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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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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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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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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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