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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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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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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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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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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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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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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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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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