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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    !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 ,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 ,     】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