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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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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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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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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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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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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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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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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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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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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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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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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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一条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 第三十二条 !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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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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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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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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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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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 ,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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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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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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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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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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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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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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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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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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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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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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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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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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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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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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