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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    【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  :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 ?。    《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  《。   第三十条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 ?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  —  :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 ,。。     第】三十一条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   ?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   》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 《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  第三十四条 】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 》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 :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    —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  :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    】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四十条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 ,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    第》。四十二条 》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 ?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   第四十—四,条, ,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