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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    】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 ,。    —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   —。 ,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 ,   —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  —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    》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    】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   》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   《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    —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 ?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    【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    】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 ?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四十条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第四十】一条 ?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  :   第《。四十二条 》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  :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 :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  :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 ?   ?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    】 第四十五条 【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