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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第十九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