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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