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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第十:九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