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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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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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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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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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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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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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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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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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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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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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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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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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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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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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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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