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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