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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   ?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