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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