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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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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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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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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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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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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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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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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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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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
, ? , ,。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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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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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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