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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