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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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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