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