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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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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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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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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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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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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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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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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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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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五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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