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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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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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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五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