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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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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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四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
《 第五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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