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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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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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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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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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 第五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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