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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