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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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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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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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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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
】 ?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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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
》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 —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
【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
】 (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
:
:
: 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 》。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
】 ,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
: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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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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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 ? ,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 第六十条 】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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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一条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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