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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    】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  第五十》六条: ,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 !      【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 — :     》 ,  (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      【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 ?。。 :     》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    》   ?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 《   ?  :    《(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    — 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 ?     》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  》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     !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  ?   ?    (六)【其他事项 》 :。 :  :   第五十八条 !。 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    》 ,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 , , ,    》 ,第六十条《。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 第六十一条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