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
,
—。 ,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
《 第五十六条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
!
【 ,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
】
— : (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
!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
?
【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
!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
? 【(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
? : 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 —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
— —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
】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
,
!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 (!六)其?他事项
【
: 第五—十八条 《 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
,
,。
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 , 第六十条【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
— 第六十《一条 ?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