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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 《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 :     第—五十六?条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 《 《       【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 《     —    (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 ?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    《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       】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 ?  :。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       【 (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 ,     【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       【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  —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 :       !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 》    《 ,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       (六!。)其他事《项 :。 , ,  《  : 第五?。。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   》。 , 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    第六十条 !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     第六】十一条 《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