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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 ,  —。 ,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    《 第五十六条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 !      【 ,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 】    —  :   (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      !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 ?      【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      !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  ?       【(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 ?  :  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      —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  —      —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     】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 ,       !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        (!六)其?他事项 【 :    第五—十八条 《 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 , ,。     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 ,   第六十条【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    — 第六十《一条 ?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