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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 《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 《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 ,   —  第五《十六条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 》      !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 《  —      — (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     【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 :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 :        ! (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 ,     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   ?     》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 :。  《   ?  :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 《 ,       【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     【 ,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 ,        】(六)其他事项 !     】第五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    《 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 ,  :   ?第六十条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 第六十一条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