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
,
《
,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
《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
,
— 第五《十六条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
》
!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
《
— — (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
【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
: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
:
! (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
,
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
? 》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
:。
《 ? :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
《
, 【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
【 ,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
, 】(六)其他事项
!
】第五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
《 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
,
: ?第六十条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 第六十一条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