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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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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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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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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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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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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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 【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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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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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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