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 ,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    【 ,第四十条 》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       【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 , ,     》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       【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 《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