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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     第四!。十条 ?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  《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 ,      —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   【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 ,。        !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