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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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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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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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 第四《十条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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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
》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
— :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
《。
: 》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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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