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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 》  :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 ?  :  第四十条—。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 ,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 《 ,     》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       【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  》      —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