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
,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 : ,。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
】 第四十条 —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
? , 》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
》。 :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
:
《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
!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
,
?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