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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 ?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   》  第四十》条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       【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     》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 :    《 ,  :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  : ,。     》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一条【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