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
】 : 第:三十六条 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赴?外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
: 请求国应【当就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作出书面—保证
》
,
第三十!七条 ? 证:人、鉴定人书面同意!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证人、】鉴定人的《意,愿、要求《和条件通过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通知请求—国,
!。。 安排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主管机关或者办!案机关应当派员【到场:,发现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
】
《 第三十八【条 ?外国请求移交在押】人,员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并保证—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在押人员送回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征求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的意—见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均同意《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 在押人【员在外国被羁押【。的期限应《当折抵?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判?处的刑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