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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 ,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     第】三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 ,第三十二条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    !     (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 ! ,  :       (】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 ,      !   (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 【 ?      — ,  (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 ,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 , ,   ? 第三?十四条  对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助 】     第三【十,五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系在押人员【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被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 ?  : , 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应当【。遵守协议内容,【依法对被《移,交,的人员予以羁—押,并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其》送,回被请求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