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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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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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第三十二—条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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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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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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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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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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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
【 (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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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对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助
】。
: 第三十【五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系【在押人员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被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 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应当遵守【协,议内容,依法对被】移交的人《员予以?羁押,并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其送回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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