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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 》     第—三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 《。 ,   ?第三十?二条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 《 ,   《。     》 (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 【       【  (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       【  (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 ?。 ,  》       (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 ?   ? , 第三十四条  对!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助 《   —。  第三十五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系《在押:人员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被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     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应当遵守协》议内:容,依法对被移交】的人员?予以羁押《,并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其送—回被请求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