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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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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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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第三十二条 !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
》
? (】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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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
— (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 : 》(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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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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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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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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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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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系在押人!。员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被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 ?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应当遵》守协议内容,依法】对被移交《。的人员予以羁押,并!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其送回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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