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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 《     —第三: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 第三十二条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 !。。 《    《     (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 : 》 ,  :     》(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   ? ,  :  (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 》     —    (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  ?   第三十四条】  :对,。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助 !    《 第:。三,十五: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系在押!人,员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被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    》 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应当遵守协议内】容,,依法对被移—交的人员予》以羁押?,并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其送回被请求!。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