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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 : :    《第三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 第三十二条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 《  ? ,  :    (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 》      !   (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  》    《   (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    《     (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  !       (】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   》  第三十四条【  对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助,。 ,    】 ,。。第三十五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系在押?人员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被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 ?  :。。  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应当》遵守协议《内容,依法对—被,移交的人《员予:。以羁押,《并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其送!回被请求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