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建标库

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协助调查取证。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时,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经同意到场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从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的安排。

    第三十条  办案机关要求请求国保证归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物品,请求国作出保证的,可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