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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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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就下列《事项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 : : :(一)查找、辨认】有关人员;》。
》
? 《 (二)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
!
: 》 (三)—。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
】 ? :(四)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
! (五)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
》
: , (六)!勘验或者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
】 (七—)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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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其他事【项
?
:
请【。求外国协《助调查取证时,办案!。机关: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
】
《 第二十六条 】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被调查—人的其他资料;
!
:
《 (【二,)需要向被》调查人提问的问【题;:
! ? (三)需—要查找、辨认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外表和】行为特征以及—有助于查找、—辨认的其《他资料;
!
— (四)需要查!询、核实《的涉案财物的权属】、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具:体,信息需要查询—、核实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 : ? (五)需要—获取的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的持有人】、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具】体信息;
【。
:。
【。 (六)需—要鉴:定的对象的具—体信息;
!
, (!七)需要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物?品等的?具体信?息;
—
— , (八)需要搜!。查的对象的具体信息!;
】。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七:条 被请求国要】求归: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物品的,办—案机关应当》尽快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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