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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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
【
第【二十五条 》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就下列?事,项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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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查找、辨认》有关人员;
!
? (】。。二)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
【
】 (三)《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 【 (四)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
》。 【 (:。五,)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
!
! (六《),勘验或?者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
!。 (七)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
】 (八)其他【事项:
,
》 请求外【国协助调查取—证时,办案》机关: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
》。
》 第二十六条 【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被调?查人的其他资料;】
,
,
】 (》二)需要向被调【查人提问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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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要查找、!辨认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外》表和:行为特征以及—有助于?查找、辨认的其【他资料;
【
? 《 (四)【。需要查询、核实的】。涉案:财物:的权属、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具体信息需要查询】、核实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
》 (五)【需要:获,。取的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的?持有人?、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具体信?。息;:
?
,。
? : 》(六)需要鉴定【的对象的具体信【息;:
! ? (七)》。需要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物品等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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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需要搜—查的对象的具—体信息;
【
? 【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七条 》 被请求国》要求归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物!品的,办案机—。关应当尽快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