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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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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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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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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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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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请《求国就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提出附加条—件,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作出承诺》被请求国明确表示】对外联系机关—作出的承《诺充分有效的,也可!以由对?外联系机《关,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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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时,有!关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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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有》关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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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就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要求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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