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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 ,     第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 ? ,   第十条  】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 ,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 , ,   第十一条  !被,请求国就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提出附—加条件,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作出》承诺被请求国—明确表示对外—联系机关作出—的承诺充分有效【的,,也可以由对外【联,系机关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在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时,有【关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    第十二条 !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有】关主管机《关 《   》。  外国就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要求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