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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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在请求书—中,载,明下列事项并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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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
》。 (【。二):案件性质、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犯罪:事实;?
》
】 (三)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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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请求的事项和目的;!
】 , , (》五)请求的》事项: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
《 】(六)?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
【 (—七)其他必》要的信息或者附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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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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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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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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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 (二《。)在:收,到请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请求针对的—犯罪正?在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 , 《 (三)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
】 ? , (?四)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
! , (五)请—求的目的是基于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者当:事,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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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请求【的事项与请求协【助的案件之间缺【乏实质性联》系;
! ?。 ? (七?)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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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国?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
:。
— , 对:于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外!联系机关可以直接拒!。绝协助?
【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收到对外联系—机关转交《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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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本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认为可以协助】执行:的,作出决》定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
《 》 (:二)根?据本法?第四条、《第十四条或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认为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协【助的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退回对外【联系机关《并说:明理由;
【
,
? 《 : (三)《对执:行请求有保密要求】或者有其他附加【条件的,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在外国?接受条件并且作【出书面保证后决【定附:条件执行;
!
】 (四)需要【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 ?执行请求可》能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执,。行的主管机关可以决!定推迟协助并将推】。迟协助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
!
,。
《 ,外国对执行》其请求有保密要求或!者特殊程序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其要求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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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收》到主管机关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或者—妨碍执?行的情形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
办案机!关在执行请求—过程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
! :第,十八条 外国【请求将?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用于请【求针对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转《交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 第十九【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主》管,机关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请求国!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外国通《报诉:讼结果
【
—。外国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主管机—关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还应当通知》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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