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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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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在请求书—中载:明下列?事,项并: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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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
》 (】二)案件性质—、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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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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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请求的事项和【。目的;?
— 】(五)请求的—事项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
【。。。 (六)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 》 (七》)其他必要的信息或!者附: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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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
?。 第《十四: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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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收到请】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请》求针对的犯罪—正在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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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
! ? , (四)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
》 (【五)请求的目的是基!于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者当事【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
】 (六)请求的】事项与请求》协助的案件之间缺乏!实,质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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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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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国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
】
】对于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外联系机关可—以直接拒绝协助【
!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收!到对:外联系机关转—交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根据本?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认为可以协》助执行的,》作出决定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
《
? , , (二—),根,据本法第四条、第】十,四条或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认为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协助的【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退回对外联系机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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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执行请求【。有保密要求》或者有其他附加【条件:的,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在?外,国接:。。受条件并且作—出,书面:保证后决《定附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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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要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 执行请求可!能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执行—的主管?机关可以决定—推迟协助并将推【迟协助?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
【
外国对】执行:其,请,求有保密要求或者特!殊程序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其》要,求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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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收到主管机关【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或者妨《碍执行的情形—。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
《。 办案机关在!执,行请求过程》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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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外?国请:求将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用【。。于请求针对》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转交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十九条 《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主:管机关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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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外国:通报: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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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主:管机关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还应】当,通知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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