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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复审、《复核 【   》。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    【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   ? , 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 ,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    【   ?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   ?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