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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复【审,、复核 》 ?   》  第五十五条 】。。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 ,  :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 ,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  —     》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 ,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