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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复审、复核 !  【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 ,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 : :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 ,   》 ,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 : ,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 ,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 ?    《    《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   ?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 》 ,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    】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