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复审、《复核
【
》。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
【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
? , 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
,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
【 ?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
?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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