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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复!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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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 ,。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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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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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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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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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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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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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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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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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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