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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复:审、复?核 【     第五】十五条 《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 ?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     》第五十六条》 ,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    】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    】 第五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    《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   —    《。 ,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   》 ,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    第六十条 !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