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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第七条】 ,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     】    (一)【警告; 《。 :      】   (二)记过】; —      —。   (《三,)记大过; !        ! (四?。。。)降级?; 》   《 ,     (五)撤!职;  !     》  (六《)开除 — ?    第八条 】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    《    (一)【警告六?个,月;  ! ,      (二)!记过十?二个月; —   — ,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    】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 ?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 ,     —  : ,。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     》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      】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      】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     》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  《      —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     》 ,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第十四》条 :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 ,。 ,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 ?     》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       【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  :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 ? :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 ,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 第十九条 —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   —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