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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 :    》     (一)警!告; —        ! (二)《记,过,;  】。      — (三)记大过【;,    !     (—四)降?级; —   《     》。 (五)撤职; 】     !。    (六)开除!    !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  :     (一)警!告六:个月; —   》。  :    (二)记过!十,二个:月,; 》   《   ? ,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   ?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 , 《 ,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  》  :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      !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       【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 《    《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 ,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      】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 ?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 ,     》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     !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 ,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      】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     !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       】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 ,  ?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     第十!五条 ?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 《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第二十条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第二十一条】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 ,第二十五条 —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   《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  :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 》  :。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    【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