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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 ? , (一)警【告;
【。
】 (二)记过;
】
》 : : (三)记】大过;
】
, — (四《)降级;
【
:
【 (五)撤职;
!
【 》 (六)《开除
》
》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 , : : (一)警告】六个月;
】。
! (二)记过十二】个月;
《
:
【 ,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
? 》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 , :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
【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
【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
《 :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 ,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
?。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 》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
【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第十四条 —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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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
【 : ,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
】 《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
【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
【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
? 第?十八条 《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
: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 , 第?二十二?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
,。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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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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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 , ,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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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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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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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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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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