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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 ?   ?     (一)警!告;  !     》  (二《)记:过; 《    【     (三)】记大过; 》 , 《。   ?。     》(四:)降级; !    《。    《 (五)撤》职; 】     》 ,  :(六)开除 !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   【  :    (一—)警告六《个月:; 《     【。 ,  :。 (二)记过十【二,个,月;: ? ,      【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  》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 :  :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 ,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     —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 ,     》 , ,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 ,      —。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   ?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  《。。 , ,。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      】  :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   ?。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    第》十三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 ,   ?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 《        】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 ,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 《       【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   《  :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 《  :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     第十】六条 ?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 ,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  ?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     —第二十?六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   ?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 《  :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