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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公证效《力,。  !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九条 《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