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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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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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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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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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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