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证程序》
《
》 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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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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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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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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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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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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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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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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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 ,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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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
】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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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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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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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
!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
?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
》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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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
《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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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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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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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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