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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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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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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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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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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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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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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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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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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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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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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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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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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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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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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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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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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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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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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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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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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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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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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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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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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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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