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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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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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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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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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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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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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
】 :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
《 《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 》 ,。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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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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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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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
—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
,。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
!。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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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
?。 》 ,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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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
!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
?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
《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 ? 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
, ?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
— 第三十五【。条, ,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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