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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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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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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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 , ,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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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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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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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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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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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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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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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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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
【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 :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 ? ? ,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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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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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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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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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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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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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 ?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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