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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    》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     —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 ,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     —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  :  :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第四十?三条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 ,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 :   ?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 ,    》  :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