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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  :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二条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  :。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 ,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     》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 第四十三条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  :。    《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 ,。       !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