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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  :    《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     【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二条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        】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     》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 ?      【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