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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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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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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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 , :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 ?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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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 ?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
? , :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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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 :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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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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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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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第—四十三条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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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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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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