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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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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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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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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
【 ,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
!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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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
第十【九条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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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三)《被开:除公职?的;:
】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
【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第二十二条 —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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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 :。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 : ?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
,
】 ,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 ,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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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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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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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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