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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证?员 》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 :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     【 ,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        !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     第十【九条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三)《被开:除公职?的;:   】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   【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第二十二条 —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 《 ,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  :。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  :   ?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 ,       】 ,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 ,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 ,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  《     》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