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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证员《。 》  《   第十六条 】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  :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  :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  《    《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 ,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   ?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三)被?开除公职的;—    !  :  :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   ?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    《。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 ,       】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 ?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   【   ?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   —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