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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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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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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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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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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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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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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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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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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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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开除公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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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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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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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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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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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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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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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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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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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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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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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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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
,
》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 《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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