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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证员 【。 —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     】第十:七条 ?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 ,       【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        】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  第二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三)被开除公—职的; 】      —。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   第二十一条】 ,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   —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       【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     】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     【。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 ?  :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 ?    《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