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公!证,机构 《 —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  第?七条 ?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 《。   — ,   ?  (二)有固【定,的场:所;  !   ?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  :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 ,。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  :  (一)合同; ! ,  》  :     (二)继!。承; 《 ,     【  :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    《    (四)【财产分割; 【    【     (—五)招标投标—、拍卖;《    !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八,)公司?章程; 《 :  《   ?    《。(九)?。保全证据; !    》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 ,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   (《二)提存《;  】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 ,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    —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