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公?证机构 — 《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  :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 】    《     》。(二:),有固定的场所—; 《     【  :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      !   (一)—合同; 【      【。   (二)继【承; 《  》     》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    (四)财】产分割;《 : 《       【 (五)招标—。投标、拍卖》;   !。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  (八)》公司章程; 【 《。。 ,       (九!)保全证据;— : ?     》  :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      (二)!提存; 《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   ? ,第十三条 》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     》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    《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     》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