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公?证机构
—
《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
: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
】
《 》。(二:),有固定的场所—;
《
【 :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
! (一)—合同;
【
【。 (二)继【承;
《
》 》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 (四)财】产分割;《
:
《 【 (五)招标—。投标、拍卖》;
!。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 (八)》公司章程;
【
《。。 , (九!)保全证据;—
:
?
》 :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 (二)!提存;
《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 ? ,第十三条 》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 》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 《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 》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