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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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 第七条 —。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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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自—己的名?称;
—
! (二?。)有固定的》场所;
】。
, 【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 (】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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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继《承;
【
《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
!(四)财产分割【;
】 《 (五)招标】投标、拍卖;—
】 》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 (八)!。公,司章程;
!
》 , (九》)保全证《据;
?
,
《。 【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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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 , 【(二)提存;
】
:
: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 《 ,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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