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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证机?构
《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 第七条《 ,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 ,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
】
,
: , (二】。)有固定的场所;
!
—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 ?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
— (一—),合同;?
! (二)继!承;
?
》 —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
: — (四)财产—分割;?
,
【 : (五)招】标投标、拍卖;【
?
:
【 ,。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 (八《),公司章程;
【
,。
《。。 , (【九)保全证据;
】
【。 ,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第!十二条 《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二【)提:存;
《
》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
,
? ?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