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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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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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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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固定的》场所;
! —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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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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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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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 : (一)合同;】
《
? : (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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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 (四)》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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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招标【投标、拍卖;—
》
《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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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八)《公司章程《;
】 — (九?)保全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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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 (?二)提存;
!。
《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 ?。 ,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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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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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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