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证,机构
《
—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 第?七条 ?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
《。
— , ? (二)有固【定,的场:所;
! ?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 :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 ,。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 : (一)合同;
!
,
》 : (二)继!。承;
《
,
【 :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 《 (四)【财产分割;
【
【 (—五)招标投标—、拍卖;《
!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八,)公司?章程;
《
:
《 ? 《。(九)?。保全证据;
!
》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
,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 (《二)提存《;
】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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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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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 ,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
—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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