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公证机?构 《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 第七条《 ,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 ,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 】 ,  : ,      (二】。)有固定的场所; !  —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 》   ?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     —    (一—),合同;?    !     (二)继!承; ? 》      —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  :      — (四)财产—分割;? ,   【  :    (五)招】标投标、拍卖;【 ? :       【 ,。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  (八《),公司章程; 【 ,。  《。。 ,      (【九)保全证据; 】   【。 ,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第!十二条 《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二【)提:存; 《  》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 ,  ?   ?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