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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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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第七条 】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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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
】 , (二)】有固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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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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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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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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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 (一)!合同:;
! (二】),。继承:;
?
《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 (四)—。财产:分割:;
【。 】(五)?招标投?标、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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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 ?。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八】)公司章程》;,
】 ,。 (—九)保全证据;
!
!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
?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 (二)提!存;
【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
: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
】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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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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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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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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