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