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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事项 【。。 , 《  ?  :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 : ?。。 ,       【(一)名称》; 《    —  :   (二)住所;! 《      【  :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四)注—册,。资本; —     【    (五)公】司类型; — 《  :      (六】)经营范《。。围,。;  】。   ?    《(七:),营业期?限,。;  】      —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 ,  ?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  —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  —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 《    第十六条 !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