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登记管辖
【
!第六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
: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
《 ,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
《。 ? :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
,
】。 ,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
【 ?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
【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 《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
? ?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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