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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登记管辖 】 :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 《 ,  :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     》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 :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 :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  —   ?。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  :。。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    】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     】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    《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