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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管辖 《 : ,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   【 ,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        !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        】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 ?    《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      !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 :。。。    《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    《  :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    —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 《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