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