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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公—路建设 —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 《   ?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   —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   —。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     】。第,二,十三条 《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 《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  :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 ,。 :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  :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  第二十九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 ,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     —第三十一条 —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第三十!二条 ?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 ,。  《   第三十三条 !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 :   》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