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公!路规划 》 》  : ,  第十二条— ,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  《  :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 ,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 :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七条 !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十八条 【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