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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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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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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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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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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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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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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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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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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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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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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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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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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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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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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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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