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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规划 【 , :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  》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 ,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    【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 《   ?  第十五条 【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 《    《第十六条 》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 ,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十七条 【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