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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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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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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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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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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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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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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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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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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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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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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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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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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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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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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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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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