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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规划 】    —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     —第十三条 》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 ?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 ?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 ,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    第十九条 !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