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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 !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    》 第十三条 —。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 《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 《 ,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 ?   ?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 ,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