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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 ? ,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 《 ,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 ,   》 ,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    【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 《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  :。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 , :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    《第十条 《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