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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 ?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 ?。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 :。 ,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第九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