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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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
!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
】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 》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 第十五条 !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
,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
《 ? ,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 第十七条 】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
,
《 ? 第十?九条 ?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 ,。。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
?。 第二十条—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
— 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
外—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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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
,
: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 , ,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
, ?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
《 第二十三条 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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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
?
,
第二十五!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
》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外经:贸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
,
第—二十六条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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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
:
《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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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
?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
《 《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
【。 , ?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
?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