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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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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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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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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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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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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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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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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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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 ?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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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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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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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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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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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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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 : 第二十条 【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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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 外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 ,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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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
《 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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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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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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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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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外?经贸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 第二十六条 】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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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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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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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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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 :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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