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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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 :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 ,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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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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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六条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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