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建标库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第四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第五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