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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 : ,   —  第二十五条 】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 :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  :  :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 :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  —。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   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   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   第三十三条 !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    【 第三十四条 【 ,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 :    第三十五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 , : ,  :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     第】三十:六条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