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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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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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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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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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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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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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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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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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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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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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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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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 第三十四条【 , 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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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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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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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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