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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  — ,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   第二十六条 !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 ,。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 , , ,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  : 第二十八》条 :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 :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   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  :   第三十一条 !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 :     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 :     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   【  第三《十四条?  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     第!三十五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   《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第三十六条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  :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