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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 ,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  :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 , ,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    《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  —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 ,。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    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 ,     》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 ,   ? 第:三十四?条,  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 ?     第三十五!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    】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  《   第三十六条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