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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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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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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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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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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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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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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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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第《二十:条 :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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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 :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 , 》 ,(六)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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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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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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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第二十二条 !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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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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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
: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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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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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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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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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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