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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 , 《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 ,  ?。   第十九条【 ,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      【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   ?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 ?   ?。 ,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   》  :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 ?      —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   ?   ?   (六)—退休的?。; : ?。        !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 ? ,      — ,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   第二十一条 !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  第二十三条 】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  :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 ,   ?   ?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       【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 ,  : ,。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 ,    —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    【  :  :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