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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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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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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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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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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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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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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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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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 ,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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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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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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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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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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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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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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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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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 《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
【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 第二十四条! ,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
》 ? :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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