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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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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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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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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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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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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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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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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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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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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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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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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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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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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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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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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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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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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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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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