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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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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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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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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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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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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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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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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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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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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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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
: 】(六)?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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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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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
《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 ?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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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 ?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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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 :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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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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