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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 —   ?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    【  :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   《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    《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 《  :。   ?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  —   第《。十三:条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      【。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被《开除公职的; ! ?   ?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   ?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 ?。  :。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  》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  :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  —   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