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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  【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   》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  》    《  :。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  :。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 : :     》  :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被开除公职的; ! :   《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  《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   》 ,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    第十六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     —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    【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