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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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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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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 《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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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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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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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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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
》。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被开除《公职的;
【
《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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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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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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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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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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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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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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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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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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