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三:)拆本使用发票【;
》 ?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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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 , :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 ,。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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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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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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