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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三)拆】本使用发票; 【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