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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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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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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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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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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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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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拆本:使用发票;
】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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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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