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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三)拆本!使用:发票;  】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