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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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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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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 》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 , 》。(三)拆《本使用发票;
】 ?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 《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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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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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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