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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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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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 (三)《拆本使?用发票;
》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 ,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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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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