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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 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   ?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   ?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