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数!据电文
【。
【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
】 第五?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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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 , ,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 》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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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
】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 【。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
—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 (四)其他—相关因素《
【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 ,。 ? :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
?
!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
《
, ,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
【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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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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