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数据电文 !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 :   》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  ?   ?第八条 《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       】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 ,   《      (【四)其他相关—因素 》    — 第:九,条 :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 《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 》 ,     》。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   —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 :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