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数据电文《
!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 第六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
】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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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 第八条 】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 :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 ,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
!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四)其他相关因素!
》
第九【条 :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
— :。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
— ,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
《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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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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