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数据电》文 】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 ,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 ,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      】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    】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  :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   ?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   ?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 ,。      —(四)其他相关因素! ?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     》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     【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   ?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  :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