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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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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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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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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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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 ,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
】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
】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 :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 ?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 ?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 ,。 —(四)其他相关因素!
?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 》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
【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
?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
: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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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