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数?据电文
】
《 :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
》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
, : :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
—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
《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
: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 :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 : :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
【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
【 ?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 (四)其他】相关:因素
?
— ,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
】 ,。。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
? ?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
—。 》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
:
《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