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