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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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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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
—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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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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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 —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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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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