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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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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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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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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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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
《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
【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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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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